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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24 点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为做好2010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2010年我省省内高校毕业生和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总量将达21.3万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17万人,大中专毕业生的比重超过城镇新增劳动力的一半以上,待就业毕业生的数量也连续多年积累递增,毕业生就业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增加了对毕业生的有效需求,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形势预计好于去年,但经济发展还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和就业的不利影响还没有消除,在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结构性矛盾没有明显改变的情况下,2010年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成为我国就业的重要矛盾。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是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保证,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做好应对比2009年更加复杂局面的准备;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把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加强考核,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扎实的工作,保证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上年水平,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实施积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强化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完善和落实已有政策,创造性地制定本地区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和措施。各地要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求职服务、自主创业、就业见习、就业援助、就业指导等方面政策和工作项目的完善落实,形成全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的优势和特色。各高校要按照"一校一策、分类指导"的思路,制定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措施,强化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毕业生解决就业难题。(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各高校)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经常性联合督导机制,协调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经费和就业项目等问题。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教育厅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评价高等学校办学效果的重要指标,认真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把毕业生就业作为学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安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和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大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专业结构调整机制,对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长线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教育厅等部门要强化就业公共服务,健全机制,整合资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良好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从就业资金中安排部分经费,专项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各高校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支出计划,满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帮扶家庭困难毕业生求职就业的需要。(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各高校)
三、实施"岗位拓展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落实社保补贴、贷款扶持、税费减免、户籍和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保接续、工龄计算等方面的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毕业生;进一步规范企业用人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监察,营造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继续实施选调生计划、选聘生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和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在确定招募(考)计划、组织报名选聘、安排工作岗位、出台实施优惠政策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服务基层项目在人数规模上适当增加,选调生和选聘生计划招募750名、"三支一扶"计划招募600名、志愿服务西部和欠发达地区计划招募600名、服务社区计划招募300名,在岗位安排上进一步向欠发达地区和人才紧缺的乡镇基层岗位倾斜,向急需补充人才的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等重点地区倾斜。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策,强化服务基层的高校毕业生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为"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做好服务期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以后留在服务单位或面向基层一线就业。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安排专门职位招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省和设区市党政机关招考公务员应确保80%以上的岗位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招考,并逐年提高;省和设区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实施基层紧缺人才补充计划。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县乡农技推广机构就业等计划,把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与加强基层服务机构建设更好结合。
在全省各地正常招聘中小学教师的基础上,今年增加2500个名额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担任紧缺学科的教师。继续实行毕业生到农村任教代偿学费政策。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对我省经济困难县补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性支出进行经费补助。(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
招聘500名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本科毕业生经过两年临床能力培训,专科毕业生经过三年"专升本"学习和临床能力培训,取得本科学历后充实到有空编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培训期间,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对经培训合格、到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县(含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县)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5万元的标准,对当地财政给予财力补助,连续补助3年。继续实行对每位自愿到山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本科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制,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补助,连续发放五年。(牵头单位:省卫生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招聘1000名农业院校毕业生充实到县乡两级农技推广(畜牧兽医、种植业、农业机械)机构。对其中到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县(含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县)工作的500名高校毕业生,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5万元的标准,对当地财政给予财力补助,连续补助3年。继续支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吸纳毕业生就业。(牵头单位:省农业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拓展科研项目就业岗位。继续实施和完善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签订服务协议、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管理服务工作,努力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规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五)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及早启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简化工作程序,并认真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动员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牵头单位:省征兵办;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
四、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将大学生创业工作纳入各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大力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职能分工,进一步梳理政策,明确职责任务,在工商注册、办理纳税手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进一步简化程序,确保各项扶持政策的全面落实。要通过财政和社会力量两条渠道,进一步充实"大学生自主创业基金",扩大资金资助面。(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团省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地税局)
(二)继续实施大学生"十百千万"创业助力计划。依托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加强培训和创业指导,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培训水平。实行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一体化运作和服务。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资源,建设完善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遴选并重点扶持部分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继续举办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项目对接洽谈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对接平台。(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团省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高校)
(三)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各高校要积极探索在专业课教学中融入创业教育,充分利用第二课堂,通过举办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社团活动等,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体验。注重依托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立创业实习基地、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教育培训、配备创业导师,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扶持一批高校学生实现自主创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各高校)
五、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良好公共就业服务
(一)继续开展"就业岗位大征集"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征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广泛挖掘和收集就业岗位信息;各高校要把收集岗位信息作为毕业生就业求职服务的重点,收集各行各业岗位需求信息,并实现区域间、高校间和校企间招聘求职信息共享。各级政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举办的各类招聘会的岗位需求信息和各项就业政策,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及时汇总,及时在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和中国海峡人才网,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网站对外发布。各级人事、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各高校要统一就业信息数据标准,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提高就业信息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各高校)
(二)广泛开展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多渠道、多形式举办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和校园招聘会,继续办好春季、夏季全省毕业生供需见面会、行业性、区域性公益招聘会、网络招聘会和校园招聘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面向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免费入场,并为待就业2年内的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保管和转递服务。各级财政对为待就业毕业生免费提供公共服务的人才服务机构按项目给予专项补贴。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面向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窗口,组建专门的就业推荐队伍为毕业生收集就业岗位信息,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和后续的人事代理服务。(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高校)
(三)建立离校后待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机制。实行离校后待就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制度,引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回生源地登记,由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专门台帐,建立待就业毕业生信息数据库,为离校后待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培训、就业推荐服务,促进离校后待就业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待就业的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对凡是需要就业信息服务的,至少提供三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凡是希望提高职业技能的,至少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凡是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其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各地、各高校还要针对女大学生特点,强化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公平。(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妇联,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各高校)
(四)加快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2010年省、市两级示范性见习基地扩展到400家,高校见习基地扩展到700家,组织10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加强对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退出机制。在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和在榕非公有制企业中征集1000个见习岗位,组织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各级政府要发动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和提供见习岗位,积极组织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各级政府要相应安排专项经费,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省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对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地区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予以经费补助。(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高校)
(五)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组织开展"双困"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双困"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完善和落实已出台的就业援助办法,重点进行就业推荐,优先安排参加就业见习,优先招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免费提供就业指导、信息服务、就业推荐等,并提供求职补助。把离校前三个月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纳入促进就业相关政策享受对象。毕业生凭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到学校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视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促进就业政策。各高校要摸清底数,确立专人实行"一对一"帮扶,通过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岗位推荐、提供求职补贴等方式开展就业帮扶,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努力帮助"双困"毕业生实现就业。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招用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录重点帮扶对象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厅、省妇联、省残联,各高校)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各高等学校要建立专兼结合的就业工作队伍和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加大对就业工作人员特别是新建院校和独立学院就业指导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就业指导专业化水平。发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会的作用,举办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业务培训班,加强与其他省市和台、港地区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各高校)
(二)做好离校前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三个一"服务:送一批就业岗位信息进校园;组织专家开展一次就业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活动;提供一本就业指导手册。研究制定规范高校就业指导进课堂、进教材、进大学生社团活动的意见。高校要将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纳入公共必修课程,帮助学生认知职业环境、提升工作能力与求职技巧。积极推动有条件的高校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开展就业指导课程观摩、评选等活动,建设一批精品课程、示范课程。鼓励高校聘请企业家、人力资源专家和就业指导专家,成立大学生就业指导顾问团、组建大学生就业指导专家组,强化对大学生的职业规划指导和求职就业教育。(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各高校)
(三)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加强应届毕业生实习实践活动, 落实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都参加过实习实践活动。鼓励高校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积极推行"双证书"教育,提高相关专业毕业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组织专业技能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毕业生到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各高校)
(四)实施引导大学生继续升学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紧缺专业人才的招生计划,努力满足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的愿望。
继续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面向在校学生设立主辅修课程,提高在校生获得"双学位"、"双专业"的比例,稳定毕业生就业心理。将工程类等专业研究生招生计划直接纳入正常招生计划,今年安排招生计划1209名。各高校要通过建立奖、助学金制度,积极鼓励吸引毕业生报考工程硕士等专业硕士学位。(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各高校)
扩大社会发展急需的技能型人才专业"专升本"招生规模,今年安排"专升本"招生计划5200名。(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高校)
七、做好教育引导和安全稳定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继续开展"就业政策大宣讲"活动, 由团省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部门组成宣讲团,赴各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政策宣讲。切实将毕业生就业宣传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促进就业的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和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同时,要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引导舆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各高校要把职业生涯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贯穿于高校就业工作的始终。要结合当前形势和就业政策,引导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到基层去、到企业去、到生产一线去,到海西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责任单位: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高校)
(二)高度重视就业安全稳定工作。各地、各高校及时掌握毕业生思想动态,妥善化解矛盾;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保证招聘会安全、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方面,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并消除就业安全隐患,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各高校)
(三)加强就业形势研判与统计分析。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校内公示制度,继续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月报制度,各设区市、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动态监测,及时将本地、本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用人需求情况、签约情况、招聘情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就业状况预测和分析等报送省公务员局汇总。(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各高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结合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贯彻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