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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6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适应各教学单位聘请校外企事业一线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高校教师等参与承担校内课程教学和人才培养任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现对《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华厦教字〔2015〕33号)文件中关于外聘兼职教师部分进行补充说明。
一、条件和要求
1、来自高校的兼职教师原则上须任教于本科院校,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如来自高职院校的兼职教师,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已获得博士学位或在读博士。
2、紧缺专业教师或有一定声誉的企事业一线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经系部申请,教务处协同人事处审批后按批复课酬标准执行。
二、奖励办法
对按学校统一要求做好各教学环节具体工作,遵守学校教学规范和管理规定,且学生评教在B类以上(含B类)的兼职教师,在常规课酬发放的基础上,将对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奖励部分一次性发放。
1、教授及相当级别:50元/课时;
2、副教授及其他系列同级别职称:40元/课时;
3、讲师及其他系列同级别职称:40元/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