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2月01日 15:0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优化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以下简称“产学研项目”)扶持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项目主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本地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技术成果转化等产学研活动;支持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与国际及港澳台开展的各项科技合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本地创办企业并与所属高校科研院所持续开展的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校科研院所包含:

(一)本地高校科研院所

1.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高校;

2.在厦中科院及省部属科研院所、市级科研院所;

3.外地高校、科研院所等与本市签订校(院)地合作协议,在厦建设独立法人(或独立非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外地高校科研院所

1.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

2.中科院或省部直属科研院所。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产学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通知发布、兑现拨付、绩效考评。

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作为产学研项目的服务机构,协助市科技局对未实行切块管理的产学研项目(含企业补助项目)开展事务性工作,向市科技局负责,接受市科技局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实行经费切块管理的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切块管理单位”),可结合自身优势自主筛选安排科研项目,接受市科技局指导、监督和考评。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产学研项目的责任单位,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高校科研院所的在职科研技术人员,无不良诚信记录,且实际主持研发或成果转化工作,在所申报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研究成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八条 产学研项目经费支持范围:

(一)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与本地企业开展的联合技术攻关项目;

(二)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与国际及台港澳开展科技合作项目;

(三)外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地转移转化。

第九条 产学研项目支持对象:

(一)本地高校科研院所;

(二)外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本地的企业,该项目要求在市科技局企业技术需求库备案,且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三)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团队成员在本地参股(要求不低于30%)设立的企业。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 产学研项目经费采用后补助的形式,一般对上年度实际发生的产学研合作经费进行补助。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产学研项目根据企业转给高校院所的到账经费进行补助;高校科研院所与国际及台港澳合作项目根据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大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同一个项目,在单一年度无法达到扶持最低标准的,可按照前三年累计到账金额一次性申请补助。

第十一条 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与本地企业合作项目按照每个项目实际合作到账金额(要求≥10万元)、与国际及台港澳合作项目按照每个项目实际已投入金额(要求≥10万元)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研发团队补助,补助资金直接划拨至高校院所。

第十二条 外地高校科研院所转移转化至本地企业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金额(要求≥50万元)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直接划拨至本地企业。

第十三条 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团队成员参股的本地企业,按照企业支付给项目负责人所属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等费用金额(要求≥10万元)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直接划拨至本地企业。

第五章 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 高校科研院产学研项目申报流程如下: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项目负责人登录“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三)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切块管理单位自行组织对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择优推荐。其他未执行切块管理的高校科研院所项目及企业项目,由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助市科技局组织受理及评审。

(四)市科技局根据各单位的绩效考核情况及年度经费安排,确定立项项目。

(五)对拟立项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拨付项目经费。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产学研项目执行期以项目立项时间为起点,一般不超过3年,主要支持项目立项后的后续研发及产业化投入。

第十六条 项目补助经费仅限于以下列支科目

(一)直接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5类。

其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财政拨款单位不得在劳务费中列支本单位人员工资费用),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二)间接费用:包含管理费和绩效支出2类。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其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必须完成验收。切块管理项目验收由切块管理单位自行验收、市科技局负责监督检查;其他项目由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助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立项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合同到期当月提出验收预申请后,由验收组织单位按程序委托项目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工作,召开验收评审会完成验收,审计费用和验收专家咨询费由补助经费中预留管理费列支。

立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下项目无需专项审计,直接提交验收材料,由切块管理单位审查或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助市科技局审查,出具验收意见完成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成效报告书》;

(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立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下项目仅需提供由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明细账);

(三)项目证明材料,主要是针对成效报告的内容出具的有效佐证材料。包括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证书、论文、财务票据等。

第二十条 验收结果应在验收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科技局备案,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验收合格

验收材料齐全、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成效指标,补助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合格。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收不合格

1.项目约定成效未完成,或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2.指标评价不足60分的;

3.未经批准逾期提出验收申请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延期、变更须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只能延期一次,并且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除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等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终止。按照《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市科技局批复项目终止。

第二十三条 责任单位及项目承担主体须如实申报,若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一经发现,将由市科技局依法追回已资助资金,并依法将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申报补助所在的院(系、部)及项目负责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按规定公开,5年内不得申报科技扶持资金。

第七章 切块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切块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精神,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切块管理单位的项目管理流程,应包括项目申报、筛选推荐、合同签订、验收和档案管理等内容。项目验收后,应将项目申报资料、项目合同书、项目验收资料各1份报市科技局存档。

第二十五条 切块管理单位应当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单位申请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根据切块经费额度予以推荐立项。当切块管理单位推荐项目申请补助的总经费未达到单位切块额度时,多余经费统筹用于其他产学研项目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或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于每年对切块管理单位上年度的产学研合作成效进行绩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各切块管理单位当年度经费切块额度。绩效考评内容包括:产学研项目管理机制、产学研合作情况及项目合作成效等,并对所管理的项目按不高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根据应参与绩效考评切块管理单位,按排名前30%的比例择优定为优秀;

(二)考评得分<60分为不合格;

(三)介于以上两者之间为合格。

第二十八条 考评结果与切块经费额度直接挂钩:

(一)考评优秀的单位,按不超过120%安排;

(二)考评合格的单位,按100%安排;

(三)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取消三年内切块经费管理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厦科〔2018〕5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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